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简答论述)-私刑刺客漫画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题(第5章)
第5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1.简述国际贸易中汇票的拒付。
答: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当执票人把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执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而无须等待远期汇票到期时再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并遭到拒付时才行使追索权。因为付款人拒绝承兑就表示他拒绝承担汇票的付款义务。
拒付不仅是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执票人已经不可能得到汇票上的金额,实际上等于是拒绝。
2.简述国际贸易中汇票的追索权。
答:追索权是指执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出票人和背书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正当执票人可以不按背书顺序,越过其前手,对任何一个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的债务人清偿票款后,即取得执票人的权利,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的金额包括:票面金额;从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作成拒绝证书、拒付通知所支出的费用。
3.简述汇付方式中的票汇。
答: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通常,汇款人向当地银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持汇票向解付行(汇票上的付款人)取款。
4.简述托收的含义和种类。
答: 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具任何装运单据。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5.简述信用证中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付款和受款关系,而并非担保和被担保的关系。开证行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6.简述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答:(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人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终止支付该款项。
论述题
1.试述国际贸易中汇票的承兑。
答: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承兑对于付款人来说就是承诺了付款责任,他就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并且承兑人一旦签字就不得拒绝付款。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承兑首先必须由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由付款人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2.试述完成一笔款项的信汇汇付的步骤。
答:(1)汇付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2)汇出银行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办理汇款委托书。
(3)汇入银行接受付款委托书,发给收款人收款通知书。
(4)收款人凭收款通知书及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汇入行领取汇款。
3.完成一笔托收的步骤是什么?
答:(1)在货物销售合同中双方规定采用哪种托收。
(2)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完货物后,到托收行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跟单汇票(D/P sight开即期汇票,D/Paftersight和D/A开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及货运单据寄交代收行。
(4)代收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后,向付款人作提示汇票(D/Psight作付款提示, D/P after sight和D/A作承兑提示)。
(5)即期汇票,付款人付清货款,代收行交给货运单据;付款交单的远期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及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付款人付清票款,代收行交给货运单据。如代收行接受了付款人的信托收据借给货运单据,代收行即承担远期汇票到期必须付款的责任。承兑交单,付款人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交给货物单据,并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
(6)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货款已收妥入账。
(7)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委托人。
4.信用证中中介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中介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中介银行的性质。如果中介行仅是通知行,则它对卖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并且应在给受益人的通知书中声明自己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果通知行同时又是议付行,则它与受益人亦无任何法律关系,但亦应在通知书中声明自己的地位,议付行承兑或支付受益人的汇票后,拥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但如果中介行是保兑行,则与受益人构成连带付款关系,保兑行对受益人独立地承担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同时向保兑行和开证行要求偿付;并且保兑行议付受益人汇票,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
5.试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与种类。
答: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等;
二是受益大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也称伪造单据内容,如以没有价值的货物充作合同货物;
三是提单欺诈行为,包括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四是伪造信用证本身,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条件。因此,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
6.什么是信用证审单中的单证严格相符原则?
答: 银行在凭单付款时,实行“严格相符原则”,即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如果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绝付款。
银行审单时,还要注意单据之间的一致性。这并不是说卖方提交的每一张单据都必须载明信用证所要求的一切细节,而只要全套单据互不矛盾,足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即可。
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字母的大小写有误或明显的打印错误等情形,不能视为表面不符。